买房不是件容易事,协议都签了,房子却成了别人的,这得多闹心。近日,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王某在县城有一套排屋,地理位置好,因为做生意需要大笔资金,他不得不忍痛割爱。出售消息一放出,王某的好友赵某便找上门来。两人把酒言欢,得知赵某有意买房,王某一拍大腿,答应将房屋作价202万卖给赵某。
2017年年初,双方签订了房屋出售协议,约定分三期支付房款。考虑王某曾因资金周转向赵某借了50万元,赵某便提议第一期的房款用这50万元作抵扣。后续的第二期房款在三日内支付并交接办理权证的相关材料,第三期房款在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后支付。
然而过了几天,王某便后悔了。“这房子卖得有点亏啊!”在这个念头的支配下,王某没有收取赵某的第二期房款,也没有向他交付相关权证材料。赵某只能一边等待,一边通过朋友做王某的工作,希望他能继续履行合同。
事情就这样拖着,直到2017年下半年,王某将房子以25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另一个买家胡某。胡某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后,顺利从王某手中拿到房子,开始进行装修。而得知此事的赵某顿时懵了,明明是自己先签的协议,也愿意按期支付房款,王某怎么能把房子转卖他人。一气之下,王某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履行房屋出售协议。
经审理,法官认为胡某已经支付大部分房款,又实际占有了房屋并进行装修,其有关房屋买卖合同的权益应优先得到保护,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中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都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赵某的第一期房款是以债权作为抵扣,实际上是“以房抵债”的形式之一。在这种情况下,要以房屋买卖的双方是否实际履行抵债内容来判断抵债行为是否成立。而本案中,王某没有收取第二期的房款,也没有向赵某交付房屋。因此,王某和赵某之间有关“以房抵债”的行为并未成立,赵某可以另行主张债权权益。
近年来,在房产交易中,一些二手卖家为了追逐利益不守承诺,私自将房屋卖给另外的卖家,根据一房多卖纠纷的法律保护顺序,应从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占有、购房款支付等情况综合判断,确定应优先保护权利的对象。对于购房者而言,要小心谨慎,签订合同时明确违约责任,尽快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避免掉入“一房多卖”的陷阱。
(编辑整理:天台房产网)